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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6-26

发文字号

津政令第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津政令第21号

2004年6月26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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