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3-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05]12号
2005年3月1日
  200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省政府确定的27个试点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截至2004年11月底,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已有859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试点县农业人口的83%;累计筹集资金5?贝9亿元;已有24?背7万人次得到住院报销,79?狈9万人次得到门诊报销,22?备4万人次得到免费体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共享受合作医疗补助3?背5亿元。同时,全省还有54个非试点县(市、区)先后出台实施了这项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解决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教训,精心组织实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一定要从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覆盖,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力争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指导、解决问题、规范制度、稳步推进,重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农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制度吸引和宣传工作动员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参保率和工作进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等做法。
  (三)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既要统一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受益保障,坚持“钱账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县(市、区)、乡镇“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收费办法、运作模式、报销方式、便民措施等。
  (四)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和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实行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省级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巩固试点成果,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管理制度深化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未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按照省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落实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措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项重大改革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基层干部和农村卫生人员要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各级宣传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积极探索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积极引导农民自觉主动缴费。可以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委托信用社代扣、农村电费收取单位代收,或者采取符合农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培养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由政府、集体垫资代缴。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
  (三)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基金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坚持县级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乡镇不设立基金。实行县、乡两级管理的地区要统一到县级管理,乡镇只设报销代理点以方便农民结报。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中央的要求,探索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以化解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定期对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乡镇、行政村要定期将合作医疗支付情况在镇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合理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年度基金结余率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及时评估和调整现行方案。方案的调整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补偿率和受益面的关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大病救助等办法,以提高补偿率;拓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途径,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以扩大受益面。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两项制度可以结合实施,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要分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落实,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新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基线调查,重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减少工作的盲目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
  (五)加强县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县级经办机构应坚持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有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如委托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结报工作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仍应承担合作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各地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大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加快信息化管理建设步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做到参保农民报销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各地要立足长远,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尽快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架构,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争取在200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经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完善,尤其是住院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必须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加快建立省级信息汇总、资金监管、统计分析中心,为各地数据交换提供平台,真正达到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共享。
  (七)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和监管。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坚实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逐步形成小病不出乡镇,大病得到有效救治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格局。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严格控制参保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降低自费的药品和诊疗费用比例,严肃处理乱检查、开大方、乱收费等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政策调研和业务培训,形成整体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市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管所辖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尽快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地扎实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非试点县(市、区),按照以下条件和要求,由省和市共同给予重点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一)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对合作医疗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到位。
  (二)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其中“低保、五保、特困”等困难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资助并100%参加。
  (三)宣传发动工作到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参保意愿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农民愿意参加。无政府、集体为农民个人垫资代缴甚至强迫农民参加或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等情况。
  (四)基线调查充分详实,方案测算科学合理,各项政策切合实际、导向正确。根据前三年数据模拟测算,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率在25%左右,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乡镇、县(市、区)及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应拉开较大差距。
  (五)制定配套的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落实经办机构及各结报点的工作用房、办公设施、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六)制定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方案,其中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的审核和数据的录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避免人工操作的漏洞和弊端;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管理软件,硬件、网络等配置符合基本要求,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七)坚持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基金预算年度与基金会计年度保持一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