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2014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委、农民工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
2013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8%,其中80%从农村流入城镇。目前,流动人口所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城镇户籍人口相比还有比较明显的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稳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核心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的应有之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抓出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总体要求,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政策统筹、保障有力、信息共享、科学评估”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完善覆盖流动人口、方便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要深化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综治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平台)、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等职责之中。各级综治、民政、财政、农民工工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服务资源共享,合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在培训、交流和联合办事等方面的协作;综治组织要用好“一网办”、“一网通”;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充分利用基层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方法,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从保障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流动人口最迫切需要的服务项目入手,逐步为流动人口提供内容更为全面、质量不断提升、效果更加明显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机制。落实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发挥卫生计生基层工作人员密切联系流动人口的优势,规范工作流程。社区计生专干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告知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并把流动人口有关信息通报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所占的比例。同时,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变动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获得的情况。
(五)调动社会力量,创新服务模式。各地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社会协同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卫生计生服务,基本形成高效配置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资源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评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国选择40个流动人口集中的城市(城区)作为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积极探索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体制机制,积累经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各省(区、市)和重点联系城市要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央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纳入综合治理和农民工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周密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列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定期考评。国家建立均等化推进工作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督导考评的结果与下一年相关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