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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0

发文字号

闽卫办妇幼函[201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办妇幼函[2017]10号

2017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福州总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7]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儿童依法取得户籍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妇幼健康领域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使用全过程监管,作为依法保障出生儿童权益的重要事项抓好落实。要按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属地管理的要求,通知辖区内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各级各类签发机构,对照“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所列的工作要点逐条进行自查。通过自查改进工作流程,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证件存储安全,业务流程规范。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妇幼健康服务处(科)负责牵头组织专项督查工作,综合监督处(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期间,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所要积极参与专项督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三、改进工作流程,逐级自查整改。各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利用专项督查的契机,督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增强依法用证意识,防止违法事件发生。各地自查完成后,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抽取4-5个县(市、区)至少10所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要抽取不少于40%的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结合2016年省级公共卫生综合督查中发现的“证件存储场所未落实‘两锁三铁’安全管理措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料未按照首次签发、补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等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各地自查整改情况。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请于4月30日前书面报送我委妇幼健康服务处。省级监督检查将于2017年5-6月开展,具体督查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谢 立,联系电话:0591-87858334,传真:0591-8782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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