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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9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5]11号

2015年12月2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院协会,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适应本市医改工作新形势和临床药学发展新要求,加快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等精神,以及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本市二、三级医院临床药学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将《上海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工作计划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具体负责实施。有关报名事宜等信息将通过市医院协会网站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

  一、政策依据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等要求,以及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本市二、三级医院实际,开展本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为二、三级医院培养一批中医临床药师,促进临床合理使用中成药。

  三、培训对象
  1.具有中药学专业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一定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在本市二、三级医院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方式
  由市医院协会临床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招生;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在中医药领域的知名临床专家和上海市临床药学专家进行理论授课;在本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实践,结业前进行统一考核。学员通过考核取得的培训证书作为所在医院认定其为中医临床药师的主要依据。
  市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带教师资由市医院协会统一认证,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备案。

  五、课程安排
  理论和实践教学时间共计24周。
  (一)理论课(3周,共计120课时)
  1.基础理论:
  中医基础理论
  中医诊断基础
  2.临床理论:
  常见病的辨证论治
  内、外、妇、儿、伤、五官、眼
  3.药学综合性课程和讲座
  (二)临床药学实践(21周,共计800课时)
  1.临床抄方实践
  2.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实践
  3.住院医嘱审核和点评实践
  4.静脉配制中心医嘱审核实践
  5.病房轮转实践

  六、考核方式
  考核包括两个部分:平时综合成绩和临床实践考核,实践考核在完成21周临床药学实践后进行。实践考核安排本市临床药学专家进行现场督导。考核标准将由市医院协会另行制定。

  七、组织分工
  (一)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
  组 长:钟明康、王小冬
  组 员:徐德生、吕迁洲、高申、戴秋霞、聂爱国
  (二)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项目负责人
  徐德生、王卓
  (三)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论证负责人
  钟明康、戴秋霞
  (四)中医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带教老师资格论证负责人
  吕迁洲、高申、徐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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