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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9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解决疫情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报送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费用情况(含按原医保目录支付部分费用和临时扩大目录部分医保支付费用)。各级医保部门在结算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时要做好因临时扩大医保目录、特殊支付政策致基金新增支出的费用统计工作。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赣财社〔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各地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仍按现行各统筹地区医保政策的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执行。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监测,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见附件),赣医保电〔2020〕2号文件要求报送的表格不再另行报送。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未涉及而赣医保电〔2020〕2号文件已明确的内容,继续按赣医保电〔2020〕2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邮箱:ybjyyfwc@126.com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徐立平0791-86313276

  省财政厅 黄望彦0791-8728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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