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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12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
2005年7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需求,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社区用药报销范围》)。
  一、《社区用药报销范围》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卫生所和门诊部。
  二、《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药品名称
  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为方便临床使用,部分药品用小括号注明曾用名称。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国际非专利药名。
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并按照《药品目录》中凡例规则标注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二)药品的编号和分类
  药品前的编号为我市《药品目录》的顺序编号,同一药品使用同一编号,多次出现时以“*”代替,并在括号内标明编号。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本分类的限制。药品剂型归并参见《药品目录》中“凡例”。
  (三)药品支付范围
使用《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首先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同时,《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对部分药品又进行了限制使用管理,凡超出限制使用要求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
  1、使用标有“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需由个人先负担10%的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3、使用标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的药品,必须同时符合所列各限制要求。
  (四)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帐户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三、列入《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社区用药报销范围》中调出。
  四、列入《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制定《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满足参保人员就近就医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把好用药关,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范围外药品的比例。
  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及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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