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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0

发文字号

浦卫医政[201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浦卫医政[2013]23号

2013年10月10日

新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新区卫协:

  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为本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预警和反馈等工作,每季度将全区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工作情况书面报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区卫协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的重要性,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掌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上报时限、上报形式与内容等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的组织架构;并于10月20日前将分管领导及工作联络人信息报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备案,相关人员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批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相关工作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保障医疗安全。

  四、医政处将定期对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信息报告的及时率、准确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及公立医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各医疗机构必须如实上报,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相关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吴红霞
  联系电话:20761239
  电子邮箱:pdylsg@163.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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