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兰工商发[2011]244号
2011年7月9日
各分(县)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流通环节豆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根据《兰州市豆制品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统一使用兰州市豆制品送货单规定(暂行)》,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环节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流通环节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型市场豆制品经营索证索票率达100%,无证无照的现场制作豆制品的黑窝点取缔率达100%,对流通环节豆制品经营行为依法检查规范覆盖率达100%,豆制品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豆制品的消费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豆制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品种。以非发酵类豆制品为重点,主要品种是豆腐、半脱水豆腐、豆皮、脆豆皮、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炸卤豆制品等。
(二)整治范围。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型市场内现场制作豆制品的(包括自营和联营)检查内容: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方和在有形市场内进行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现场制作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工序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
(3)采购豆子等原料时,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查验并索取供货商(厂家)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4)采购硫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时,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查验并索取供货商(厂家)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合格的证明文件。
(5)是否如实公示制作豆制品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剂量等。
(6)现场制作的豆制品成品是否有近期、有效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型市场内经营豆制品的(包括自营和联营)检查内容: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方和在有形市场内经营豆制品的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豆制品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索取供货商(厂家)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兰州市豆制品送货单》。
(3)散装豆制品贮存、销售是否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的要求。
(4)预包装豆制品是否按国家要求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3、对无证照生产、现场加工、经营豆制品的所有经营者,符合加工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限期促办理证照并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依法坚决取缔。
三、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流通环节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执法为民的高度,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创先争优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克服松懈、厌倦、畏难情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明确责任,强化追究。各分(县)局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责任制和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监管作用,强化豆制品市场巡查,监督豆制品生产经营者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豆制品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承诺和不合格豆制品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都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要坚持开展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加强豆制品的监测,发现不合格豆制品,一律停止销售,追溯来源,一查到底。豆制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两项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豆制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豆制品的,依法查封问题豆制品食品,一律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从严执法,违法必究。对以身试法、屡禁不止、屡教不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豆制品经营主体,必须挂牌督办、严厉打击。对发现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要按照程序及时移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司法追究的要坚决移送。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营造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宣传等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成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突发事件、大要案件以及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和请示,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纪律。
(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联系,与质监、卫生、食药、商贸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尽其职,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各分(县)局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兰州市工商局流通环节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表》(附件)报市局食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