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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4-13

发文字号

闽价医[2015]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答复

闽价医[2015]96号

2015年4月13日

马旭东代表:

  《关于调整、充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第1545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卫计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价格调整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2015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此次公立医院改革,是以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为切入点,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和医院分担三个方面进行补偿,并规定了省、市、县不同等级医院不同的补偿比例,这是公立医院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主要以平移补偿为主。我省对各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制定正是按照这一精神来安排的,即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基本思路,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来制定省、市、县不同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从价格层面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另外,《试点方案》还明确在改革步骤上“二先二后”,先平移后理顺、先地域后等级,即:在进行价格平移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在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加快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常态化价格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疏导突出的价格矛盾,这也是我们下一阶段医疗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
  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目前医疗价格调整只作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后的补偿,而没有按成本调整价格问题,应是不同改革阶段的重点任务,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财政保障能力还有配套及相互衔接问题,按成本因素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对于您提出的各医院之间补偿不平衡问题及不同地市相同医疗服务项目可能存在价格差别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医院各自的特点,以及各医院开展的业务结构侧重点、医院的控费、药占比等情况各不相同,出现不同医院之间价格补偿不平衡的现象是现实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安排价格调整方案时过于注重补偿而忽略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存在的一些工作上的疏漏也是客观存在的。为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要求各地制定的公立医院医疗价格调整方案须报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平衡后执行。同时,还强调要加强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的监测评估。各地要密切关注跟踪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实际效果,实施半年或一年必须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完善价格政策,使改革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既保护好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医院能正常、健康运转,使医保基金在财政的有效支持下可持续;又要能够让百姓能够承受得起,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的问题
  对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05年我省专门出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价[2005]服146号),以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办法出台以来,我省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了几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服务项目清理期间的近两年时间内暂停了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的审批工作。随着国家允许各地开展新增项目审批工作,我省随即在2013年底出台了第一批2012版国家项目规范中的新项目价格共57项,近期还有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也已经完成了专家论证程序,拟在公立医院改革期间择机出台。同时,我局还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批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拟半年或一年定期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工作,以满足临床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
  联 系 人:黄定武
  联系电话:0591-878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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