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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5

发文字号

苏卫办应急[200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应急[2007]13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早期发现、预警和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发生其他聚集性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今年5月卫生部制定印发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范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与报告标准、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病例的会诊与排查、病例管理、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各项要求。我厅及时予以了转发。《方案》实施后在筛查和管理重点传染病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方案》,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培训工作,落实《通知》和《方案》的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仍是我国需要密切关注和防控的重点传染病,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做好上述重点传染病的防控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所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发现和报告疫情的前哨阵地和关键环节。因此,开展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的培训,对于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疫情意识,提高其发现、识别能力十分必要。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二、精心组织,全面完成任务
  我厅将于近期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一期省级培训。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按照分层培训、全面覆盖、确保质量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培训任务。我厅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市级师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传科,市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和儿童医院呼吸科、感染科、感染管理科的负责人)和厅直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原则上,市卫生局负责县级师资和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的培训,培训任务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二级以上医院的培训可自行组织,培训任务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任务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各级培训的师资由接受过省、市级培训的专家担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严格标准要求,明确培训内容,突出培训重点,讲究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和书面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盖边沉底,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三、加强督查,做好总结上报
  我厅将于12月上旬分组对各市、县(市、区)和二级以上医院的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卫生局也要加强对县级和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培训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认真做好培训的记录、考核和总结工作,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登记、日程安排等资料进行归档。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医疗机构的培训总结,请于12月5日前报我厅应急办。

  联系人:艾静:025-83620916;电子信箱:yjb@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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