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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儿科专项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1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7]0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儿科专项建设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7]006号

2017年6月21日

各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有关三级综合(专科)医院: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2016-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儿科诊疗服务中的作用,提升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服务能力,我委决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专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科诊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建设,发展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童健康服务,提高中医儿科优势病种临床疗效,培养专科骨干人才,积极应用和推广儿科中医适宜技术,通过专科或病种协作提升基层中医儿科服务能力。

  二、建设内容
  立足本市中医儿科服务发展现状,根据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在儿科诊疗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分类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专项建设。
  (一)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儿科门急诊服务和住院服务,提高儿科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专科建设;在医院集团或签约区域开展专科协作,推广应用儿科中医适宜技术。
  (二)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综合医院:进一步加强中医儿科专科建设,提高中医儿科门诊和病房临床服务能力;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与医院其他儿科科室协作,开展疑难危重病的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以本院联合体内二级医院为重点,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培养中医儿科人才。

  三、申报单位
  本市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和以儿科诊疗为特色的综合医院,中医儿科临床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学科建设在全市优势突出。

  四、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自立项之日起)。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并填写《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专项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内容需经医院组织院内外相关专家论证。
  (二)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表》(书面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我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医药服务监管处马超、管红叶
  联系电话:23117922
  电子邮件:shszyyfzbgs@163.com
  邮寄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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