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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19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4-06-11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法[2014]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19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闽食药监法[2014]120号

2014年6月11日

郑振佺委员:

  您《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利用台湾地区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建议》(2192号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合作,尤其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的两岸合作交流很有启发和帮助,现依据我局职能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岸企业和民众对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的交流合作表现出强烈的意愿,产业交流合作具有广阔的空间。为支持平潭开放开发,我局将对在平潭开办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重点争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支持,积极争取将台湾批准上市的具有台湾特色的中药材、部分中成药、维生素膳食补充剂和非特殊化妆品等品种准许进口到平潭特殊监管区,准予市场准入和销售。大力支持平潭医药经济的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的提升,逐步将“三品一械”台资企业申请事项的受理、初审、生产许可、质量体系考核、委托加工、注册现场核查等部分权限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台资企业招商引资、投资建厂和产品注册,给予法规和技术的专门辅导,推动更多台资“三品一械”生产企业入驻平潭综合实验区。

  有关按照台湾地区模式对台湾地区执业药师进行规范化培训和发放相应执业证书的问题。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一种行业准入制度,是目前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执业药师在获得执业资格后,还必须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执业。对台湾的执业药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问题,我局将积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减少审批环节,以双边互认的形式,吸引台湾地区的执业药师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促进当地医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贾 科

  联 系 人:曲黎明
  联系电话:8753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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