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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8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7]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8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07]31号

2007年5月18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今后有关《生育服务证》办理发放的相关事宜,在继续执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据此执行。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规统处联系。联系人:魏宏(23305986)。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水平,有效解决《生育服务证》管理发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继续执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基本途径为: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凭5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基本途径为:当事人经过审批并通过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居民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二)女方本市户口,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还需出具其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四、外省流动人口中夫妻双方在我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五、涉外婚姻夫妻中只要其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在其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我市户籍人员的5项基本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六、对于居住在两区交界管理盲区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两区间已经协商好的地区,根据协商结果,由协商确定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
  (二)对于没有协商好的地区,由女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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