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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诊所、小药店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通函[201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诊所、小药店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通函[2015]17号

2015年11月6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5年全省小诊所、小药店专项整治工作,按照《2015年全省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省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11月23日至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确定。

  二、督导工作内容
  2015年全省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推进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听取工作汇报
  督导组听取被督导市(地)局2015年小诊所、小药店整治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二)现场检查小药店和小诊所
  督导组随机选择被督导市(地)1个区和1个县(市),各检查城乡结合部或农村2家零售企业和2家诊所。
  根据工作需要,督导组可以适当增加抽查零售企业和诊所的数量。
  (三)反馈督导情况
  督导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后,由组长向被督导市(地)局反馈有关情况。
  (四)形成督导报告
  督导组对督导市(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督导报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配合督导组开展好工作,对督导组提出意见或建议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省局也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5年对各市(地)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中,以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不断总结。各单位要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交督导组带回。
  (三)督导通报。督导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汇总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杨铁石,联系电话:0451-8831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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