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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4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5]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4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发行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检[2005]127号

2005年4月14日

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发行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机构,价目表可作为明码标价的补充方式;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价目表即为明码标价的法定方式。

  二、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版式分为《天津市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非营利性)》(深兰色)、《天津市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营利性)》(浅兰色)、《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价目表》(粉色)、《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目表》(绿色)四种;规格分为52cm×37cm和37cm×26cm两种;材质分为纸制和KD板两种;价格按照材质、规格不同定为:纸制(52cm×37cm)1.00元/张,纸制(37cm×26cm)0.50元/张,KD板(52cm×37cm)20元/张,KD板(37cm×26cm)10元/张。

  三、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统一由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发行,市属各级医院、部队及企业医院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购买;区属各类医院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购买,也可就近到所在区物价局购买。

  四、医疗机构四种新版价目表自2005年5月1日起使用。考虑到一些客观原因,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和医疗机构药品价目表,可采取逐步淘汰旧版并及时使用新版的方法落实明码标价要求。旧版价目表2005年10月31日一律停止使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

  附:医疗机构新版价目表填写说明

  一、《天津市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非营利性)》
  1、“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按《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内容填写。
  2、“政府指导价格”,按《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填写。
  3、“实际收费价格”,按本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填写;如实际收费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格相同,则按政府指导价格填写。
  4、“批准文号”,指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所依据的文件文号。

  二、《天津市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营利性)》
  1、“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按《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规定的,如实规范填写。
  2、“收费价格”,按本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填写。
  3、价格管理形式:一律填写市场调节价。

  三、《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价目表》
  1、“通用名”,指药品名称;如没有通用名,也可以填写商品名或化学名。
  2、“剂型”,指药品状态,如:片、针、丸等。
  3、“规格”,指药品包装标准,如:片/盒、ml/针、粒/瓶、丸/袋等。
  4、“计价单位”,指药品价格的计算单位,如:盒、袋、瓶等。
  5、“价格”,指实际售价。
  6、“生产厂家(地址)”。指本价目表标示药品的生产厂家及地址。

  四、《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目表》
  1、品名:按《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或文件规定的品名填写;没有规定的,如实规范填写。
  2、规格:如实规范填写,如:ml、盒、垫、支等。
  3、计价单位:元。
  4、“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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