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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4-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3

颁发部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

2011年4月13日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构建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和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9]25号),结合我省各县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本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则,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提出调整意见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县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撤并乡镇后仍需要保留并能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作为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名称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不再加挂乡镇卫生监督站牌子。乡镇卫生监督站调整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可按乡镇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其编制、人员从乡镇卫生院整体划转。

  二、性质及主要职责
  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卫生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卫生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的确定、人员配备、业务指导由县卫生局负责;优化办院环境,行使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考评职能,由乡镇卫生院积极配合。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本乡镇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同时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村卫生室管理、村级卫生人员培训、卫生信息统计等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三、编制标准
  乡镇卫生院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拨款经费的依据,其编制数量按照以乡镇户籍人口的千分之1.2为上限核定。

  四、编制结构
  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40%,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一般为60%。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

  五、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
  乡镇卫生院院长职数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执行:六至十五名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为三至四名。

  六、编制核定及管理
  乡镇卫生院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以上编制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级编制部门核定下达县(市、区)编制总量,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按照标准核定各乡镇卫生院编制数额,在核定各乡镇卫生院编制数额时,可根据各乡镇地理环境、财政状况、服务人口的多少,统筹分配,合理调剂使用编制。

  七、组织实施
  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下达后,要按照全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优先在现有人员内进行竞聘上岗,竞聘后仍有空编的,要从其他乡镇卫生院的超编人员中进行调剂使用,调剂聘用后,还有空编的,可从具有国家人口的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
  对于乡镇卫生院的超编人员调剂后,仍不能进入编制内的,鼓励转岗或自愿分流。确实消化不掉、不能安排的人员,可允许逐步过渡,或通过培训达到任职资格,待空编后进行补充。对于经过培训仍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或自愿分流人员,要认真执行《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通过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乡镇卫生院编制工作要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要将各县(市、区)、各乡镇核编结果报省级编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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