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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做好军人依法优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做好军人依法优先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1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现将《北京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做好军人依法优先工作的通知》(京拥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落实各项拥军政策,做好军人依法优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善“军人依法优先”标志(标志样式见《通知》),在挂号、取药、收费等环节设置“军人优先”兼用或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优先患者兼用或专用候诊区域。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军人依法优先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改善医疗服务、创建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标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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