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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7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7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2015]6号

2015年7月17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安排,现就全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切实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水平,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目标和任务
  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危化、水泥生产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2015年合格率30%以上,2016年合格率80%以上;推动烟草、电力生产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2015年合格率50%,2016年合格率100%。

  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和考核要求
  (一)主要内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共计60个考核项,具体内容详见《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附件)。
  (二)考核要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须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在考核的60个考核项中,分为“必备项”项和“重点项”项,其中“必备项”不少于31项合格方可通过考核,“重点项”不少于24项合格方可通过考核。用人单位不涉及的考核项可视为合格项。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具体要求传达到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达标后,形成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试点抓贵州中烟工业公司、华电贵州公司(包含乌江水电、贵州黔源电力)、国电贵州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基础建设活动工作,自评报告由集团公司审核后直接报省安全监管局。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工作。
  (二)监督审查阶段(2015年11月)。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自评报告进行监督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基本建设要求。
  (三) 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12月)。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对所在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审查达标后,上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达标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并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将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建设活动,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
  (三)各市(州)及省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杨 浩,联系电话:0851-86891216。邮箱:5831568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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