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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7]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7]66号

2017年3月22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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