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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消炎利胆片说明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2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1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评价结果,决定对消炎利胆片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年1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消炎利胆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消炎利胆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非肝胆湿热证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
  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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