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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行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5]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行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5]61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市将在医疗机构内统一实行医师、护士及医技人员的佩卡上岗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卡上岗的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含对社会开放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中执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统一实行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
  实行统一佩卡上岗的医师包括在岗医师、离退休聘用医师、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及港澳台医师、进修医师;护士包括在岗护士、退休聘用护士、进修护士;医技人员包括在岗医技人员、退休聘用医技人员、进修医技人员。

  二、胸卡内容  本市统一制作的医务人员胸卡为非接触式IC卡,正面内容为单位名称、姓名、执业范围或工作科室、专业技术职务、工号及照片,内嵌芯片中存储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编码等详细个人信息。
  医师、护士、医技人员三类人员的胸卡分别使用不同的颜色,每类人员再由色条区分在职、退休聘用及进修等身份状况。

  三、资料审核程序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三级、二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医疗机构审核本机构内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信息后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一级、民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由医疗机构审核本机构内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信息,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胸卡使用  医务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执业活动时须佩带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胸卡,卫生行政部门将把医务人员胸卡所载信息作为现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胸卡,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毁损。医务人员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工作科室)、专业技术职务等胸卡所列项目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补发或换领胸卡。

  五、其他事项  为顺利实施本市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我局将先选择部分区县及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本市医务人员的胸卡办理程序将根据《上海市医务人员胸卡办理须知》(经过试点工作予以完善后再下发)办理,有关具体事项也将召开培训会专题布置。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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