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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6-0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财[2017]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沪食药监财[2017]115号

2017年6月1日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请示》(沪药械监[2017]8号)收悉,现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第28号),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固定资产处置38台(套)计304,985元,其中2012年5月购置的4台电脑(资产卡片编号分别为2012000024、2012000026、2012000032及2012000034)不符合资产报废处置有关规定,暂缓报废处置。现同意你单位对其中34台(套)固定资产予以报废处置,处置账面金额270,905元,请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具体见附件。

  二、请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沪财教[2016]第2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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