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吉卫明电〔2007〕9号)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工商局、爱卫办:
近日,黑龙江省某医院发生一起群体食物中毒事件,203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1人死亡,现已查明系 “氟乙酰胺”鼠类药品所致。今年2月我省舒兰市发生一起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家庭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人死亡。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鼠药、农药、亚硝酸盐(工业用及食品添加剂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根据监管职责分工,依照
《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或措施,强化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饮用水处理供应、食品批发市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或者误食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年度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即做好“2007吉林卫监2号行动”统一部署的工作内容。依照
《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的同时,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原料库房、操作间及供水设施等做一次全面的清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要按有关要求进行集中管理或销毁,切实加强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实施综合执法。
3、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行政执法,加强对农药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进行清查清缴,集中管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审核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农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予以查封、取缔。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经销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要做到专柜、专架及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应当标识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警示。
5、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投放灭鼠除害药物的管理,对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隐患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防止误食误用。
二、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制度和设施,严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或误食误用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
1、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托幼机构的集体食堂等单位内部食品卫生管理措施,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各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应尽的法律责任,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登记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内部岗位制度,完善安全防护网、加固门窗等防毒防盗设施。同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食品加工场所、成品仓库等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将恶性食物中毒事故降到最低水平。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防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食物。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剧毒农药、灭鼠药等危险化学品。凡是在上述场所中杀虫、灭鼠和场地消毒的必须由专门的消毒、杀虫机构的专业人员实施。
三、其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设立食物中毒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救助体系建设等工作。
2、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按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办事,甚至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明知故犯,将有毒有害或掺杂使假的食品销售给群众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3、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板报等大众传媒作用,广泛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中毒的科普知识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积极撰写宣传材料,向媒体提供,并主动与新闻部门配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新闻报道,在突出正面宣传的同时,对于一些典型的违法行为或案件要予以曝光。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