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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医疗联合体模式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6-24

发文字号

黑卫体改发[2015]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6-2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全面推开医疗联合体模式的指导意见

黑卫体改发[2015]97号

2015年6月24日

各市(行署)、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

  发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是推动形成分级诊疗格局、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2014年10月,我省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全面落实省里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医联体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巩固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开医联体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区域医疗中心专业技术优势和带头功能发挥,构建权责明确、功能清晰、运转高效、群众受益的医疗机构纵向合作体系,切实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改持续有序深化。
  (二)主要目标。通过医联体内各层级医疗机构人员互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上下联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信任度,初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模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基本原则
  1、上下联动,多层次联合原则。以各层级医疗机构间人员互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上下联动为核心,在医联体总体规划布局上分三个层次:在城市,由二、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组建医联体;在县(市),由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医联体;在城市和县(市)之间,由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组建医联体。从而形成立体、网格化、多层次医疗机构联合格局。
  2、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原则。在对全省医联体建设统一部署、整体谋划的基础上,采取“三步走”方式,逐步推开全省医联体建设。第一步,2015年7月底前,全面推开全省城市医联体建设,实现市区内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覆盖。第二步,2015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县(市)医联体建设,每个县(市)至少由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各组建1个医联体,实现县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第三步,2016年12月底前,全面推开城市与县(市)之间医联体建设,实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覆盖。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按照就近原则,每个牵头医院与若干下级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牵头医院级别、类型和每个医联体成员机构数量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资源情况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与当地的医联体建设。此前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已经建立纵向合作关系的,一并纳入医联体管理,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与管理。
  4、政府主导,分层次推进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医联体建设的责任主体,牵头医院作为医联体建设的落实主体。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推动省直医院组建医联体工作;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组织推动市直医院组建医联体工作;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上级医院组建医联体工作;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三级医院组建医联体工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负责本系统的医联体组建工作。
  5、隶属关系和投入渠道不变原则。各层级独立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后,原隶属关系与投入渠道保持不变,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上级医院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开展纵向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医联体内各层级医疗机构进行实质性整合,使成员单位成为牵头医院的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实现更加丰富的上下互动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标识,发挥品牌效应。医联体内各成员机构统一加挂由牵头大医院名称+医疗联合体构成的标牌,充分发挥牵头医院的品牌效应,强化牵头医院的责任意识,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二)选派业务干部,规范基层管理。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业务干部担任下级医疗机构业务院长(主任),推动下级医疗机构医疗业务工作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标准化,负责患者上、下转诊的协调、管理工作。上级医院承担选派干部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原收入水平,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三)安排专家出诊,提升基层形象。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要根据下级医疗机构实际需求,选派临床骨干医生轮流到下级医疗机构出诊,并对全科医生服务团队给予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能够就近得到高质量诊疗服务。选派医生应当擅长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治,人员相对稳定,并结合基层医疗机构设备条件、药品目录等情况,调整诊查和用药习惯。上级医院应当与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制定选派医生出诊计划,并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辖区居民。上级医院承担选派医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原收入水平,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并在进修学习、职称聘任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有关规定。
  (四)完善进人机制,促进人员流动。将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上级医院的实习基地,建立上级医院新进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制度。上级医院新招录的医务人员,在完成院内轮科后,首先要选派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至少一年。上级医院招录医务人员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在岗人员。
  (五)开展业务培训,分享科研成果。制定完善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下级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将上级医院作为下级医疗机构的培训基地。下级医疗机构每年选派若干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上级医院骨干医生在下级医疗机构出诊期间承担带教任务,根据需求开展业务讲座。上级医院要选择适宜的科研课题与下级医疗机构合作,形成的研究成果、科研论文双方共享、共同署名。
  (六)健全机制流程,落实双向转诊。按照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和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健全医联体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和程序。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对通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上级医院要优先安排诊疗、检查和住院。严格执行常见病种出入院和转诊标准,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合理选择配备双向转诊药品;上级医院在向下转诊患者之前,要根据患者病情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情况,合理调整治疗方案,做好转诊患者用药衔接。
  (七)对接医疗信息,推进院际协作。依托互联网等现有网络资源,实现医联体内各层级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信息对接,在此基础上实现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远程培训、检查检验结果共享等院际协作功能,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成立医联体管理办公室,负责医联体建设的组织与推进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机构或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推进医联体建设及运行监管、考核评估等工作;医联体内牵头医院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管理。将推进医联体建设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目标考核和对牵头医院的考核,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优评先、校验或换证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规划。各市(地)要依据本意见提出的目标原则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任务与分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与机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鼓励各地在落实省里“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增加“自选动作”。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会同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医联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组建医联体的总体数量、区域分布以及每个医联体的牵头医院和组成机构等。
  (三)纳入定点范围,落实医保政策。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自愿申请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落实《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完善并落实适应分级诊疗的城镇基本医保政策,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未按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基本医保管理运行机制,与双向转诊工作顺畅对接。
  (四)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地)、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医联体服务优势的宣传力度,让城乡居民能够对医联体增进了解,对基层医疗机构增加信任,为医联体模式顺利推广并取得实效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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