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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01

颁发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的通知

2012年11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各项惠民便民措施,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烦、住院难”的矛盾,经研究,现就全省医疗机构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开具2-4周的处方用量,方便慢病患者就医治疗。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将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纳入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病种范围。以上三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省卫生厅控制医疗费用的“门诊次均费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开展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逐步将其他慢性病种纳入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病种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改造规范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数据传递,确保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工作的顺利开展。信息系统改造要求如下:
  1. 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科室、医师(药师)名录数据库,对医疗保险服务科室、医师(药师)实行名录和编码管理。
  2. 门诊费用传送应包含药品、诊疗项目编码、通用名称、数量、金额、科室编码、科室名称、医师编码、医师名称、疾病诊断代码(ICD10)、用药天数、用药频次、用量等数据信息。

  四、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慢性病的预防和治疗行为,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人情方”、“重复开药”等违规行为。医师在开具2-4周的处方用量时,应当注明理由。

  五、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慢性病患者合理用药的管理,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倒卖、浪费药品行为,各医疗机构在调剂药品时,对慢性病延长处方用量的药品应进行拆零调剂。要定期对延长处方用量的处方进行点评检查,对不合理用药和治疗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促使慢性病患者了解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工作的目的意义,积极主动配合医院做好该项工作。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药品备药率,适应基层主要慢性病治疗需要,引导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烦”问题。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慢性病患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处方、费用的监控、检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异常的用药行为。对于发现医师不合理用药和治疗、“人情方”等行为,要及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对于发现患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违规倒卖、浪费药品等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其门诊处方用量予以一定的限制,并改变费用结算方式。要根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政策,进一步完善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的制度,使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受益。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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