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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94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发文字号

2021年第9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江苏、广东省药监局对标示名称为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以及标示名称为唯尚颜臻颜多效祛痘膏的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标示名称为班婷复颜美白祛斑霜的化妆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标示名称为唯尚颜臻颜多效祛痘膏的化妆品,其标签上标示的生产企业广州悠芙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该化妆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1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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