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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暂停生产“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的检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暂停生产“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的检查报告

2011年6月15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兴分局于2011年6月8日上午对北京协和药厂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车间、原料库、包材库、成品库、留样室等场所。生产车间未见生产“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原料库中未见邻苯二甲酸酯类原料。包材库未见“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产品包装。成品库未见该保健食品成品。留样室留存“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批号:081101/081102)两批次保健食品(包装均为临时包装,只贴白纸黑字的简易标签)和留样记录。企业留存该两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和检验后剩余产品的销毁记录,未提供销售记录。该企业质量负责人段平口述,此两批保健食品只为检验用,未对外销售。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如实书写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告知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协和牌灵芝孢子粉片”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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