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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12

颁发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补助办法。关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办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卫妇[2007]74号)已作原则性规定,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社[2007]267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并订立购买服务合同。随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条件的逐步完善,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在选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时,应考虑服务的可行性、连续性,以及便于社区居民健康管理等因素。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

  三、开展绩效考评并接受公开监督。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社[2007]267号文件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考评长效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与补助资金、乃至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挂钩,以确保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同时,要通过公开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核定补助等内容,接受社区群众对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全过程的监督,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底对各市、县(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从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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