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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6

发文字号

宜政办发[201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5]66号

2015年6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园区、街道)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分部门自评和市食药安委考评,考评采取年终评价性考核的方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各镇(园区、街道)的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终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镇(园区、街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镇(园区、街道)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对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查获大案要案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制假售假窝点工作成效显著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九条 各镇(园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各村(社区)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条 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创新开展工作。对于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突破、有创新,创新项目具有可操作性、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另算项目加分。各镇(园区、街道)和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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