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食[2012]48号
2012年9月3日
萍乡市、赣州市、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安市卫生局: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和学校已全面开始供餐,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现就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我省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涉及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的17个县(市)3581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教学点)数量多、分布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学校食堂基础比较薄弱,设备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工作重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二、认真落实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链长,涉及食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立足餐饮服务环节,准确把握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一是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制定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供餐模式的准入条件;二是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分工,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等供餐主体签订餐饮安全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三是组织开展餐饮供餐主体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供餐主体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四是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五是审核学校食堂建设方案,指导学校食堂新建、改建相关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抓总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监管重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管理办法
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出台了《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准入必备条件,制定了餐饮供餐企业(单位)现场核查和托餐家庭(个人)备案审查标准。各地要认真实施供餐准入管理办法,严格把握现场核查和备案审查标准,严把营养改善计划的餐饮供餐模式主体准入关。各地在确定供餐模式上,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模式为辅,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各地要建议当地政府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为学生供餐;为学校供餐的校外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符合托餐家庭准入要求,并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核,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提供供餐服务。
四、切实强化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紧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要对辖区内实施改善计划的餐饮供餐主体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全面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对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监督意见书和整改通知书,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各地要将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供餐主体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主体责任。每年春、秋季开学供餐前,要组织对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设施设备配置、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分餐配送等重要环节,落实供餐主体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凡是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一律立即停止供餐;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凡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议当地政府取消其供餐资格。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餐饮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的监督检查和监督量化等级的评定工作频次,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报告、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当地政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的契机,加大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的供餐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五、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的要求,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要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餐饮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培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食物中毒防控等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六、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与考核
各设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级监管部门实施督查指导,重点督查监管责任落实、餐饮供餐主体准入管理办法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抽检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管理制度,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要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监管,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