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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9-11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33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粤发改价格函[2014]3308号

2014年9月11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按差比价计算了阿莫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整理了部分拟取消的药品价格,现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件1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公布代表品的同药品同剂型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取消部分药品的价格。根据粤价[2012]201号文第二十二条:“(三)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取消药品差别定价的规定,我委对以往公布的差别定价药品进行整理,根据企业申报差别定价时提交的材料,有部分药品的保护期限已过,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间提交相关延长保护期限的证书,未延长保护期限的,公示后将予以取消。此外,个别因属于低价药、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已无效的药品价格,拟公示后一并废止。

  本次公示截止时间为9月20日17:30时。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网上实名反馈及上传相关延长保护期限的证书等,同时将纸质申诉函、相关延长保护期限的证书(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在公示期内递交到广东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一楼受理大厅1号窗,电话:020-83134601、邮政编码:510040;业务咨询电话:020-83134629)。

  附件1: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略)

  附件2:拟取消的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等药品价格公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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