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69号
2016年6月3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施国家综合医改试点启动之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以深入实施“五大发展理念”及“八八战略”为统领,以加快推进综合医改试点为载体,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更加注重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整体、系统、协同改革,更加注重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更加注重提高改革行动力和创造力,攻坚克难、拉高标杆、补齐短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突破,确保取得更大实效,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一步夯实健康基础。
一、启动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围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有序就医秩序基本构建、全民医保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疗服务特色鲜明和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形成等目标,部署落实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等重点任务。确定宁波市、温州市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其他设区市各选择至少1个县(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县(市),为全省面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省医改办负责)
二、深入实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城市综合性医院。大力支持纵向医疗集团和医疗联合体建设,形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推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落实省级医院带资金下沉项目,加大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力度,打造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精品项目、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县级医疗资源下沉乡镇,积极探索县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下沉制度,启动实施“百千万”医学人才下基层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和财政补助方式,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区域首诊疾病种类目录,引导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上级医院要为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服务,畅通恢复期、康复期病人向下转诊通道,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逐步减少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服务,预约转诊占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比率达到25%以上。充分发挥好医保支付、价格调控的杠杆作用,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到2016年底前,全省预约转诊服务平台改造完成,上级医院优先向下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医生开放资源、分配号源,为患者提供精准、便捷的双向转诊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负责)
四、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开展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强化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等综合改革。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对经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债务的公立医院存量债务,逐步通过政府债券方式予以置换。(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负责)
五、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通过阳光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在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和腾空间的基础上,结合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继续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优化医院收支结构,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上不增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加快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研究制定省级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试行办法;推行院长任期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清理医务人员“灰色收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坚决打击收受回扣等非法行为。(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开展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研究制定省级公立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各地也要全面推进辖区内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制定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坚决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省级公立医院根据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分类确定均次费用控费要求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总费用增长幅度和辖区内公立医院均次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排名公示。全省三级医院(除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外)率先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并逐步推广到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对抗生素、辅助性和营养性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以及检查检验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坚决把不合理的药品耗材用量和检查检验量降下来,严格落实同等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负责)
九、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各地要及时出台签约服务政策规定,明确签约服务经费,完善服务规范、收费价格、补偿渠道、医保报销和分配考核等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提质扩面。着重抓好老年人、儿童、妇女和慢性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注重签约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签约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双下沉”和分级诊疗工作,探索“1+1”(基层责任医生+上级医院医生)的签约服务工作模式。到2016年底,全省开展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分别负责)
十、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遴选一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薄弱县(市)作为卫生重点县(市),并督促其加快发展。研究制定卫生重点县(市)建设实施意见,推动县域医疗卫生事业补齐短板、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强化县级医院疾病诊疗和急救能力建设,支持200个左右中心镇卫生院实施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完善常见病、多发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住院服务功能。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逐步推广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补偿新机制,完善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收支结余分配、提高奖励性绩效比例等有关规定,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完善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推广县域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和消毒供应等共享中心建设。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和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免费定向培养医学生工作力度,完善符合基层需要、全科方向、减少流失的基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积极研究推进县域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上下流动、统筹使用,探索破解基层卫生人才瓶颈的有效形式。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高薪酬待遇,完善激励政策,增强儿科岗位吸引力。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扩大面向基层和紧缺岗位的医学类招生规模,加强全科医学、儿科、老年医学和保健管理、精神医学、妇产医学、康复医学、健康管理等专门人才培养。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各地要为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尤其是基层青年医务人员提供人才房、公租房保障。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负责)
十二、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医保筹资和支付调整机制,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3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率保持在75%左右。健全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强化医保部门参与药品、耗材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等职能,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推进基本医保统筹。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全省联网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家部署,推动基本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规范大病保险承办业务,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扶贫精准水平。大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浙江保监局分别负责)
十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完善总额预付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按人头打包付费等改革试点。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并实行积分制管理,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日间手术和门诊化疗。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完善医院病案首页管理和诊断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并发症和合并症库。到2016年底,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机制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在新一轮集中采购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加快全省网上药品耗材采购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健全药品耗材分类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新机制、药品耗材交易监管新机制,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数据共享机制,支持跨区域联合采购,逐步形成采供主体竞价交易、医保支付标准挂钩和政府平台服务监管相结合的阳光采购新模式。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并规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网上阳光采购。鼓励和规范连锁药店、医药电商发展,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支持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通过零售药店、医药电商购药,推动医药分开。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五、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完善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再生育门诊服务,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加快建设智慧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完善健康信息服务基础框架,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大力推广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应用,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就医流程信息化再造,提供预约诊疗、自助挂号、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于信息支撑的健康管理、签约服务、预约转诊和个人健康信息查询等服务。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七、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强化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端、特色非基本医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等紧缺医疗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做强做优公立医院、放开放活社会办医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多元办医示范区。落实社会办医在投融资、土地、财税、医疗保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院医师离职开设诊所,探索与医院建立签约医师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等参与)
十八、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计生、工商、物价等综合执法,重点开展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采购过程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厉惩处过度医疗、价格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和违法医疗等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化医改工作机制,加强科学谋划和统筹安排,增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保障各项改革任务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把深化医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改革需要下放相应权限并加强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考核制度;强化医改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