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中医药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31号
2014年6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顺德区财税局、卫生计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中医药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订了《广东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反馈。
广东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规范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广东省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纲要(2014-2018)》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强省建设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强省建设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地方资金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培育名院、名科和名医,推动中医药医、产、学、研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中医药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资料,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具体实施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管检查,配合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
第九条 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可行性,对本级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和上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自查和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绩效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由省中医药局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一)中医医疗体系及服务能力建设。
1.省市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1)市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扶持引导粤东西北地区地市级中医医院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三级中医医院的标准建设1所中医医院,作为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科研、教育的龙头。
(2)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省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培育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管理科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名科。
2.县级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1)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重点扶持粤东西北地区一批未列入中央和省建设项目的县级中医医院加强建设,改变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不足的现状,使其基本条件和功能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在本地区基层中医服务体系中发挥龙头作用,满足基层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2)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项目。扶持粤东西北地区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以中医药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医药服务网络、人才队伍、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率和知晓率等方面为建设内容,创建一批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3.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1)基层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依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按照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培训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生,通过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培训,增强其中医药知识和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力、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强化中医临床思维和中医全科医学服务理念、服务模式,满足基层群众对中医全科医生服务的需求。
(2)名中医师承项目。在各级名中医中,遴选一批名中医师承导师和学术继承人,参考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模式,系统开展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人才骨干。
(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
1.中医优势病种突破项目。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优势病种防治方案的应用和推广。依托我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和中医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等,紧紧围绕我省重大疾病、多发病、慢性病和新发或突发传染病等领域中医优势病种,组织省内外专家,进一步研究制定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相关优势病种协作组,推动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规范化应用,培养中医优势病种防治的领军人才,争取在3-5个病种取得重点突破,使之处于全国前列。
2.岭南名药培育项目。
(1)医院中药制剂开发项目。遴选一批疗效确切的中医院传统制剂和专科特色制剂,从处方和制作工艺、质量标准、毒理药理等方面进行深度研发改良,使之成为疗效更高、质量更稳定、使用更方便、不良反应更小的中药制剂,培育3-5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
(2)名优中成药品种进行二次开发项目。发挥我省医、产、学、研协同攻关的优势,对市场需求量大、前景好、附加值高的名优中成药品种进行二次开发,打造1-2个中药大品种。
(3)中药资源普查。调查我省代表性区域的药用资源的种类、分布等信息,建立广东省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广东省地方特色中药材种苗繁育示范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研究探索区域内中药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发展思路,为促进广东省经济发展和指导中药材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项目。
发挥中医药在发展健康服务业中的作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的“率先建立健全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的要求,构建中医特色明显、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以推动“治未病”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培训中医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宣传等为内容,重点扶持一批中医“治未病”服务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 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集体研究、竞争性方式等分配安排方式。
(一)集体研究分配项目由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地方财力状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等,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要时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二)竞争性分配项目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中医药局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报省领导审批。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具体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额度、组织方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申请资料报市级中医药管理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择优推荐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直管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直接向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中医机构直接向省中医药局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审批遵循集体研究原则,并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并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反馈。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拨付关系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或通过省中医药局转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加强执行监控,确保资金按期及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项目用款单位要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省财政厅,或经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项目申请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时,申报材料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以反映项目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二)省中医药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考核因素。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 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三)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改善各级各类卫生中医机构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加强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中医治未病服务网络建设,增强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中医药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资料,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具体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配合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全省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负责本级单位项目的申报汇总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可行性,对本级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和上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自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开展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支持省级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扶持粤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中医药机构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培训基层中医药骨干人才,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扶持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治未病”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有关中医药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均为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性质,主要采取省中医药局集体研究方式安排,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安排。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中医药局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报省领导审批。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具体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申请资料报市级中医药管理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择优推荐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直管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直接向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中医机构直接向省中医药局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审批遵循集体研究原则,并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并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省财政厅定期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反馈。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加强执行监控,确保资金按期及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项目用款单位要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省财政厅,或经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上、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鑫分配结查,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项目申请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时,申报材料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以反映项目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二)省中医药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考核因素。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中医药服务能力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组织或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