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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2

发文字号

洛政[2016]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洛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2

颁发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洛政[2016]14号

2016年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98元。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市财政补贴1000万元,仍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负责筹措。

  二、继续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各县(市、区)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务必于2016年3月底前缴纳完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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