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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京津冀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京津冀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5月29日

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方案》、《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医疗机构对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军队和武警所属医疗机构,下同)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面执行京津冀第一批心内血管支架类、心脏节律管理类、防粘连类、止血类、人工关节类和吻合器类等六大类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结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由院级领导、医用耗材采购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医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物价部门)、医保部门、院感部门和护理部门等的负责人参与。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廉洁诚信、阳光采购的原则,行使医用耗材品种遴选、议价定价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医用耗材品种遴选:
  (一)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前提,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为原则;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遴选性价比高的品种;
  (三)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及时评估和调整采购目录,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四)重点监控产品的采购使用政策参照本通知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集团)作为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www.tjmpc.gov.cn:9004)查询产品数据库和“谈判参考价”,遴选所需的品种,并遵循以下原则与供货企业议定采购成交价格:
  (一)原则上不高于产品的“谈判参考价”和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二)未予确定“谈判参考价”的产品和尚无历史采购价格的产品,参考谈判专家组给出的参考价或已有同类产品的“谈判参考价”;
  (三)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及时参考其他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就低趋同;
  (四)非升级换代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有产品的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价格。

  五、“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内的产品数据库和“谈判参考价”实行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信息变化,及时调整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和采购成交价格。

  六、医疗机构应登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进行上述六大类医用耗材全品种网上采购,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

  七、医疗机构遇有急救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原因,确须临时采购未报名参加此次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但属于上述六大类产品范围内品种的,临床使用科室应向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备。医用耗材采购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留档备查,并登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进行备案。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结果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违规网下采购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全市的贯彻落实。

  九、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的采购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价,维护采购平台运转和完善采购平台建设,监测产品的采购成交价格和采购数量,对采购成交价格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况发出预警。

  十、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即进入过渡期,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应做好产品品种遴选、价格调整、配送商选定等相关工作,并制定六大类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如遇配送商无法供应产品的情形,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及时更换产品或配送商,全面保障临床所需,确保2018年6月30日起联合采购结果的顺利平稳执行。

  十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重点监控产品采购使用管理要求

  根据《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实施方案》,加强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促进合理使用,切实降低费用,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立医院采购原则
  京津冀三地公立医院原则上应优先采购六大类医用耗材中具备“谈判参考价”的医用耗材产品。如公立医院确有必须使用需求,可自重点监控目录中进行采购。

  二、重点监控目录的范围
  六大类医用耗材中,符合以下情形的产品均纳入重点监控目录。
  (一)采购目录内后期补报的产品(含新上市产品和未报名产品及其规格、型号);
  (二)采用谈判挂网采购方式,且在谈判采购过程中未报价或报价解密不成功的产品;
  (三)企业不确认“谈判参考价”的产品;
  (四)“谈判参考价”动态调整时,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价格的产品;
  (五)无京津冀三地公立医院历史采购价格和其他省级集中采购最近一期中标/挂网价格的产品;
  (六)医院临时采购的未报名产品;
  (七)因其他情形被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认定应被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产品。

  三、重点监控目录动态调整
  重点监控目录内产品符合以下原则,在“谈判参考价”动态调整时调出重点监控目录。
  (一)“谈判参考价”动态调整时,企业确认新一轮“谈判参考价”的产品;
  (二)经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确认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满一年后,未再发现不诚信行为的产品;
  (三)经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认定,因其他情形被纳入重点监控目录且整改完成后的产品;
  (四)其他符合采购文件中应调出的产品。

  四、监督管理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作为采购主体,应加强对重点监控目录内产品的采购使用全过程管理。
  京津冀三地医药(药械)采购中心分别承担所牵头产品重点监控目录的信息标识、分析汇总、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采购监测等具体工作。
  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分别承担所牵头产品重点监控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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