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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1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1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1号

2008年1月1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不仅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当地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 本人提出申请。
  2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 在社区、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公示。
  4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持有《残疾军人证》、《工伤证》等相关证件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符合三级以上(含三级)伤残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1 统一政策,规范标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认条件细则》确认扶助对象,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 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与开展 “幸福工程 ”、“生育关怀 ”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40%,县(市、区)财政负担10%(市辖区所承担的10%,可由市、区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市与区自行商定)。延边州享受西部待遇,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10%,延边州和所辖县(市)财政负担10%,州、县(市)负担比例自行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 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与省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 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与考核
  (一)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由专门机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评估、监督与考核。
  1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 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
  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地 “党政线 ”和 “计生线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搞好政策衔接
  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吉政办发[2006]45号),全省已有12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并向扶助对象发放了扶助金。由于我省的救助政策与国家的扶助制度有所不同,2007年符合国家制度标准的扶助对象按国家制度执行,不符合国家制度标准但符合我省扶助政策的四至六级意外伤残的扶助对象,按我省的救助标准2007年执行一年。已经发放扶助金的试点县(市、区)按照国家发放标准采取逐年抵顶的方式予以找齐。2008年执行国家制度标准,终止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5号),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衔接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既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执行本方案的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协调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个人信息登记、建档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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