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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字号

市社保发[201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7]22号

2017年3月29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城市公立医院:

  根据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61号)要求,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新增部分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做好此项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城市公立医院(附件1)及西安市市区以外的与我市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我省城市公立改革医院门诊就诊,产生的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执行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与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三、个人结算
  参保患者在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城镇职工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出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协议医院验证刷卡密码或录入居民医保证号,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医院结算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费用,各医院按月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拨付。(结算办法采用“个人账户普通门诊”模式)。

  五、应急预案
  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未在4月1日前调整到位,医院可将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费用手工挂账过渡,参保人员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由各医院登记西安市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月末统计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六、工作要求
  各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调整医院内部就诊流程和院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培训;如因院内信息管理系统未调整到位,应立即启用应急预案,保证4月1日参保人员的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群众广泛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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