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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南国都市报《亲爸办不了出生证,换对父母办成了》报道的情况说明和建议

发布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6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南国都市报《亲爸办不了出生证,换对父母办成了》报道的情况说明和建议

2014年7月16日

  南国都市报2014年7月15日刊载了《亲爸办不了出生证,换对父母办成了》的报道,对此,我委作出说明和建议以下:

  一、“亲爸办不了出生证”的情况说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小丽(化名,11岁)据推算应为2003年出生,因母亲出走无法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因此,儋州市卫生局依照规定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二、“换对父母办成了”的情况说明
  儋州市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陈斌证实: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按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来办理的。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明确规定,机构外出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是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是该婴儿预期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是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因亲子旁证中的村委会证明材料较为泛滥,真伪难以辨识,《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琼卫妇社[2010]23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要求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律要做亲子鉴定,但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父母户籍辖区内出生的,则可适用婴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情况的证明。据此,小丽不需要做亲子鉴定即可按机构外流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曾先生也许就是利用了这个政策缝隙,通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办法,成功办理了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

  对此,我们建议:一是要求当地公安和卫生部门核查所提交出生情况证明的真伪,以及办事人员是否有违规的行为,进而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二是公民有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义务,如经查实确为虚假出生情况证明,签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该《出生医学证明》。三是小丽的监护人可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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