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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我区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6]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30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我区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6]110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我区食盐价格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放开我区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食盐品质、市场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食盐生产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农牧区食用碘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发展改革委和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农牧区的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做好农牧区和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以及现行社会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全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五、加强宣传解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宣传、盐业、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稳定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阐明食盐价格放开后,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稳定食盐市场和价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2017年1月1日起,我区此前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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