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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2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15]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建立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苏安监[2015]106号

2015年6月2日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动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落实,省局决定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实施定期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通报的目的
  通过建立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各地职业卫生监管日常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反映各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亮点、成效,以利各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推动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定期通报的方式
  主要采用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两种方式。每年前三个季度对季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第四季度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对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三、定期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季度通报。主要通报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日常监督工作完成与推进情况。主要依据各地按照附件一上报的内容进行通报。
  (二)年度通报。除季度通报的内容外,年度通报还包括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以及职业卫生监管专项经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事项的告知与承诺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情况;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职业卫生信访事项等工作情况。主要依据各地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上报的内容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通报将定期印发并抄送当地政府。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通报内容的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请各地将具体负责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于6月15日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二)注重协调,认真填报。各省辖市要加强与基层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主动收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支撑数据的台账资料要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各地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局将结合工作安排,适时对填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纳入通报内容。
  (三)科学安排,按时报送。各地要把《职业卫生监管日常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一)和《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二)的内容收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汇总,按时报送。其中:附件一,于每年4、7、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情况,第四季度不再单独报送,汇总形成年度报表进行报送;附件二,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附件一、二要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

  联系人:于永胜,电话(传真):025-83332363,电子邮箱:yys_aj@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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