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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0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06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0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2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0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200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2007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工作以启动新一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契机,根据今年本市卫生工作要点,夯实基础、确保重点,切实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继续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提高婚前保健咨询和检查率,不断提高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确保顺利完成便民利民实事项目
  (一)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白内障贫困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会同残联、民政、财政、慈善基金会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对辖区内双盲和低视力患者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全市按时、保质完成3000名符合条件患者的免费复明手术。
  (二)建立4个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建立在市级综合性医院,根据区域分布和学科优势,逐步形成管理科学、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志性医疗会诊抢救中心。通过中心的辐射功能,完善覆盖全市所有助产医疗机构的会诊和救治网络。
  (三)积极会同市妇儿工委和市妇联开展为本市部分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乳腺肿瘤疾病筛查工作。

  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全面启动新一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成立“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办公室”,分解职责任务,制定实施进度,全面启动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完善预防保健专业网络建设。加强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制定精神卫生分中心建设标准,并逐步实施。
  (三)完善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位一体”、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开展重点疾病的症状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
  (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预防保健工作绩效评估制度。

  三、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一)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继续加强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增强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使本市传染病发病率继续控制在历史较低水平。开展各项传染病症状监测与预警工作试点,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疫情预测预警能力。做好非典、人禽流感、流感、麻疹、流脑等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霍乱、痢疾、甲肝等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相关疫情时及时调查和处置。
  (二)根据《预防接种与疫苗流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有关免疫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免疫规划的管理。继续加强以外来人口、儿童为重点的免疫接种。继续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的强化免疫活动。制订本市实施《乙肝防治规划》方案,进一步加大乙型肝炎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开展预防接种信息规范化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理,组织开展本市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处置和补偿工作的调研。
  (三)加大《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力度。完成五年行动计划的各项中期目标。进一步完善免费咨询检测和免费治疗工作。今年增加普陀、宝山和黄浦区3个社区药物维持门诊;制定并实施《上海市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方案》。继续开展高危人群有效和适宜的行为干预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大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力度,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宣讲,督导相关部门落实对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四)继续实施肺结核病病人的免费治疗工作。强化重点措施,进一步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即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实施第五轮中国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完成卫生部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
  (五)认真组织落实对32个法定传染病监测方案,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消毒工作常规;起草修订《上海市外来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寄生虫病、麻风病、狂犬病等其他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四、深化聚焦“一高一低”,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特点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筹备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制定和实施《上海市卫生系统实施<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将实施工作方案与市和区县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融为一体,推进本市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非法接生列入重点工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聚焦“一高一低”工作,增强业务指导作用,认真做好孕产妇、儿童(≤5岁)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加强以外来孕产妇为重点的孕产期保健管理,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能力。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产科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对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要建立以院长为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增强医护人员工作责任感;开展对全市产科医生、助产士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训。
  (三)深入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继续推行本市新的婚前保健服务模式,修订和实施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婚前保健咨询率和婚前医学检查率;根据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实施本市实施办法及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随访工作管理,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的管理,开展本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试点工作,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
  (四)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制定工作流程、强化质量管理和督查。认真做好妇女病筛查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孕产妇和外来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妇幼保健服务规范化发展,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服务。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针对生育人数上升的趋势,制定应对工作预案。合理配置助产机构,确保孕产妇和婴幼儿得到良好的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的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及换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科学设置,合理布局,依法审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类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严格管理工作。

  五、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环境相关疾病防治策略和综合防治评估等工作
  (一)完成《上海市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5年)》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实施进度和推进措施。完善《上海市社区高血压防治工作指南(试行)》和《上海市社区糖尿病防治工作指南(试行)》,推广实施社区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管理。
  (二)继续实施《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制定和实施《上海市预防保健综合监测方案》,建立上海市预防保健综合监测系统,提高本市预防保健监测系统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三)加强环境与健康、营养卫生、学校卫生、食源性疾病防治与策略研究工作。推进环境等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网络建设,探索相关疾病预防控制的适宜技术。
  (四)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考核的管理办法。开展对社区团队医师的预防保健业务技术培训。

  六、加强精防、眼防、牙防等疾病预防保健工作
  (一)继续贯彻实施《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并上报《上海市精神卫生规划》和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加强精神卫生全行业管理。
  继续全面落实无业贫困精神病人的免费服药项目,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和管理率。
  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本市精神疾病群体现状、危险因素和服务能力等情况,为制订本市精神卫生政策和技术卫生服务规划提供依据。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的报病制度;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干预研究以及预防干预新技术的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本市眼防网络建设。落实眼防专业防治人员并做好人员的专业管理培训。加强红眼病监测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研究青少年近视眼防治适宜技术,逐步开展干预试点工作。
  (三)加强牙防机构网络建设。开展幼儿园、中小学龋齿普查普治,努力达到普查普治率>50%,龋齿充填率>40%,龋失补充填比>30%。制定和实施《上海市学校口腔卫生服务规范》。继续做好19个区县中小学生口腔健康监测。继续在儿童节、爱牙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口腔教育活动。

  七、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根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纲要(2005-2010年)》,制定和实施本市实施意见以及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加强对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专业管理,培养一支专兼职的社区健康促进工作者队伍。
  (二)继续完善“12320上海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建设。加强接线咨询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培训,进一步发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投诉、举报功能,广泛普及卫生防病,特别是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不断扩大在市民中的覆盖率和影响力。
  (三)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运动干预、合理营养等工作,促进和指导市民科学锻炼、平衡膳食。
  (四)开展疾病防治宣传等公共公益活动。利用媒体及其各种现代传媒信息技术,针对市民的疾病谱变化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广泛开展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公益性宣传教育咨询和科普知识推广等活动。组织做好卫生宣传日的大型活动。
  (五)加强各条线健康教育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健康教育效果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式,对各专业条线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提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开展立法调研和规范疾控和妇幼相关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一)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起草《上海市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控烟规定》,落实《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各项要求和履行政府对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
  (二)规范疾控和妇幼相关服务市场管理,是政府加强卫生服务领域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2007年,将在下列方面规范卫生服务市场的管理:
  1、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管理的调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对第二类疫苗从采购、储存、运输、供应等各个环节的行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定价机制,降低疫苗价格,维护接种者权益,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2、加强对社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制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质条件和执业规范,实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3、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管理。对开展婴儿游泳、婴儿抚触、早期儿童教养、孕产妇保健等妇幼保健项目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申报备案管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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