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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9

发文字号

陕卫药发[2009]3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陕卫药发[2009]349号

2009年9月19日

西安、宝鸡、商洛、榆林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本次调查不涉及医院补助、药品收入、药品扣率、职工报酬等事宜,仅为我省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本参数。

  现将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调查对象
  在西安、宝鸡、商洛、榆林四市,抽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调查对象,抽样数量分配意见详见附件1。

  二、抽样调查的内容
  1、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情况;
  2、2007年12月、2008年8月、2009年4月三个时段,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购销情况,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所列药物使用情况;鉴于部分单位药品实行微机管理,为方便统计,在具体操作时,也可将上述三个时段调整为2007、2008全年及2009年1-6月,但需标注说明。

  三、时间安排
  2009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

  四、工作要求
  1、此次调查对于推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遴选我省基本药物目录补充部分、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等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联络,确保数据采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被抽样调查单位是此次调查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数据填报质量将直接影响全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待,落实专人填报,规范开展统计和上报工作,绝不能弄虚作假。
  3、各设区市负责按附件1表中分配的抽样数量确定具体调查单位,落实填报负责人员,并将抽样单位名称、填报负责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于9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药政处。同时还须督促各单位按要求填报。
  4、各市、各单位在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等环节,以及我省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有什么具体意见、建议,可另附书面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5、报送要求:本次调查结果要求报送书面版和电子版,电子版请于2009年10月13日前发至wst_yzc@163.com,书面版应于2009年10月15日前邮送省卫生厅药政处。

  联系人:陈琛 电话:029-87326247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抽样数量分配意见(略)

  附件2-1: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2-2: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2-3: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略)

  附件2-4: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中成药、中药饮片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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