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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二级西医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发文字号

津卫医[2009]3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我市二级西医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津卫医[2009]314号

2009年6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我市60所二级西医医疗机构、1所市管门诊部和1所市管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经市卫生局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市干部疗养院等38所医疗机构基本符合二级医疗机构标准,予以保留二级;河西区柳林医院等8所医疗机构被要求限期整改,暂予以保留二级;河东区中山门医院等14所医疗机构不符合二级医疗标准,予以降级;注销1所门诊部;1所市管一级医疗机构交由区局管理。

  (一)基本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二级医院标准,予以保留的二级医疗机构名单(38所)
  市干部疗养院、市第一中心(滨海)医院、市职工医院、市公安医院、河西医院、南开区王顶堤医院、黄河医院、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生医院、红桥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西青区医院、西青区永红医院、咸水沽医院、东丽医院、北辰医院、海洋石油总医院、港口医院、永久医院、汉沽区医院、大港医院、大港油田总医院、华兴医院、武清区医院、宁河县医院、泰达医院、天津铁厂职工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中心、和平区妇产科医院、河西区口腔医院、河西区妇产科医院、河东区赤峰医院、市民政局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河北区妇产科医院、塘沽区传染病医院、市民政局附院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天津新阶层医学检验所

  (二)限期整改,暂保留二级医疗机构名单(8所)
  河西区柳林医院、南开区三潭医院、河北区建昌医院、东丽区军粮城医院、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大港社区医院、河西区骨科医院、南开区理疗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对此类医疗机构拟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由我局再行机构校验,仍不合格将予以降级处理。

  (三)降级的医疗机构名单(14所)
  河东区中山门医院、河东区津东医院、市电力医院、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天津大学医院、市天拖医院、西青区宾水医院、塘沽区大华医院、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河西区结核病防治所、河东区结核病呼吸系统疾病防治院、市民政局听力障碍专科医院、市民政局肢体残疾专科医院、天津天穆骨科医院

  (四)注销的医疗机构名单(1所)
  市残疾人联合会聋儿康复中心听力门诊部

  (五)交由区局管理的一级医疗机构名单(1所)
  天津永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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