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3号
2018年11月21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造成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完善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痕迹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组织管理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要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导、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做好分类收集,一定要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三)加强医疗废物贮存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保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好防止遗失工作。
(四)加强医疗废物的转移、处置工作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医疗机构要与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协议,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协议;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可将医疗废物定期转运至乡镇卫生院的暂存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处置。要执行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每年在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输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环保局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企业的监管,负责回收处置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回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回收箱(袋)的周转要做好布点和交接工作,要做好防遗失工作。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6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1月21日-27日)
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医疗机构要对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进行对标自查。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应包括以下内容: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是否存在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找出问题原因,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责任落实。
环保部门牵头卫计部门配合,对负责转运和处置的企业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1月28日-12月15日)
由卫计局牵头负责,环保局和相关镇(区)配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包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人员培训防护、购置设备器材、建设相关设施等,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6日-26日)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医疗废物登记、医疗废物贮存、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整改到位、确保不发生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海城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王德刚担任;副组长由市卫计局局长胡跃辉,市环保局局长周国忱担任,市卫计局副局长唐辉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区)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相关部门、各镇(区)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机制,解决问题
各相关部门、各镇(区)和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部门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明确整治内容,落实整治责任,细化整治措施,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督导,强化考核
各相关部门、各镇(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检查。镇(区)要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于违反规定、管理混乱的单位,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