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9年5月14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为严厉打击各类无证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将《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下述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密组织实施。
附件: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无证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告知、摸底排查、监督检查、集中整治等阶段工作,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的自觉守法意识,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或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持续整治医疗美容机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首都医疗美容服务及生活美容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区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京卫监督[2018]18号)的各项要求,做好工作协调,对各类涉及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同时做好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35号)要求,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对象的监督执法工作。
1.医疗美容机构
重点检查对象:近1年内被举报投诉过的;近1年内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6分的;聘用外国医师行医的;医疗广告或官方网站显示有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宣传内容的医疗美容机构。
整治重点:以医疗美容机构在其机构内或周边张贴宣传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或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种媒介宣传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等内容的行为为线索,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资质外国医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生活美容场所
重点检查对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能开展玻尿酸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的;既往曾被投诉举报存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存在违法违规宣传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生活美容场所。
整治重点:以生活美容场所在其场所内或周边张贴的医疗美容宣传,或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媒介开展医疗美容宣传的行为为线索,严肃查处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3.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个人
重点检查对象:曾被举报投诉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个人
整治重点:以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举报投诉案件为线索,通过主动监测个人利用传统媒体,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医疗美容宣传为手段,严厉打击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专项行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机构负责根据全市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依法依职责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和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定期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安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虚假宣传行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四)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五)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负责配合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医疗美容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配合行政机关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本行业“红黑名单”规则,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负责配合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生活美容机构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和科学引导。反映生活美容场所涉医美项目的市场需求、供给与面临的问题。就行业医美技术与服务标准与监管提供咨询意见。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本行业“红黑名单”规则,推动行业自律,维护生活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区公安分局及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辖区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容易发生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对象,建立台账,实行重点单位挂账督办机制。各区至少上报一个重点区域。5月25日16时前由各区卫生健康委将《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名单》(详见附件3)上报邮箱wsjdserk@bjchfp.gov.cn。
(二)宣传培训阶段(5月30日至7月15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切实抓好宣传活动和培训工作,对管理相对人做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医疗美容相关法规的强化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签订卫生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告知其依法执业相关内容;专项期间对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许可项目含有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100%覆盖。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辖区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台、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动态信息、普法知识等。
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负责各自行业内从业机构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发放宣传材料、签订卫生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告知其依法执业相关内容。
(三)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9月30日)。各区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的经营行为,以及有线索的个人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进行集中检查;建立高风险单位台账(附件4),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9月30日16时前将《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高风险单位台账》(附件4)上报邮箱wsjdserk@bjchfp.gov.cn。
(四)全面巩固落实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排查违法违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资质外国医师,非法医疗美容等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和素材,并于11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2019年全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5)及非法医疗美容典型案件(附件6)上报邮箱wsjdserk@bjchfp.gov.cn。将此次专项宣传工作总结上报wsjdsxcxxk@bjchfp.gov.cn(邮件标题注明:区名+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总结)。
(五)开展回头看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市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防止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职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各区工作开展情况组成联合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工作,了解专项行动进展,协助解决工作问题困难,扎实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实。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扎紧制度的笼子;二是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完善医疗美容相关标准、项目目录,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四是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及其监督机构。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1.医疗卫生专业
联系人:刘宗美、李健
联系电话:83366863、83366860
传真:83366862
邮箱:wsjdserk@bjchfp.gov.cn
2.宣传与信息科
联系人:蔡昳阳、郑宏杰
联系电话:83366836、83366835
邮箱:wsjdsxcxxk@bjchfp.gov.cn
(二)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
联系人:薛冰峰
联系电话:83061913
(三)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周彤
联系电话:82691106
(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尹晔波
联系电话:83978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