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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说明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30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2]9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对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的安全性评价,现就修订药品说明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修订:
  【禁忌】项内容增加“妊娠12周内禁用”。
  【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用药相关内容修订为“妊娠13周以后及哺乳期妇女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二、上述修订适用于相关品种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

  三、涉及上述事项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的要求修订说明书。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用原药品说明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到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五、药品包装标签涉及上述事项的应当一并进行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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