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和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人员医疗费单据的通知
临经开社发[2012]30号
2012年11月23日
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在春节前兑付广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保证开发区参保职工、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患者及时享受医疗待遇,经研究,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15日集中收缴2012年度的医疗费单据。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参保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单据并送交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现对医疗费单据装订要求做如下说明:
一、普通参保职工、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住院费单据由各参保单位汇总装订,送至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参保人员请将住院审批单(转诊的提交转诊审批单、异地安置或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的提交异地住院备案表)、诊断证明书、住院专用票据、住院结算清单、出院记录、病历复印件;离休人员须提交社保卡、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类住院的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社保处在确认待遇资格过程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送交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各参保单位汇总装订(个人全年累计费用超过12万元的单独装订)后,送至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二、离休人员的门诊费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门诊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即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三种单据分开装订(个人全年累计费用超过12万元的单独装订),送至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一)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门诊特殊病种(即慢性病)患者的2012年度门诊费用单据应在封面备注栏注明慢性病病种。
(二)转诊的须附转诊审批单,急诊的须提供急诊病历。
三、装订医疗费用单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普通参保职工、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单据装订说明:1、必须使用专用线绳三孔装订,结扣在单据背侧中心孔位置。单据内严禁出现金属物。2、封面及相应内容填写,应字迹工整,严禁涂改。在封面的人员类别处根据装订内容填写“在职”、“退休”、“离休”、“慢性病”或“伤残军人”。3、单据靠左靠下对齐,单据边缘不得超出封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病历复印件必须折叠平整,便于审阅。
(二)装订顺序:
住院费单据装订顺序:1、封面;2、目录;3、住院审批单(转诊的提交转诊审批单、异地安置或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的提交异地住院备案表);4、诊断证明书;5、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类住院的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6、住院收费专用票据;7、费用结算清单;8、病历复印件;9、卷内备考表。
门诊费单据装订顺序:1、封面;2、急诊的提供急诊病历;3、门诊正规发票及相应处方;4、卷内备考表。必须将门诊发票左边缘粘贴在相应处方的左侧居中空白处,不得将门诊发票上侧边缘粘贴在相应处方的上侧位置。
四、2013医疗年度单据报送及医疗待遇支付办法。
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时未即时结算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汇总、粘贴、装订相关材料后,在季度初送交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有社保卡(医保卡)的患者,季度末持社保卡到当地农行网点取款;无社保卡的或其他情形的由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电话通知参保单位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收据、财务章到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领取支票。
五、下列情况的,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人员未经审批产生的住院、转院、转诊、特检特治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未参加开发区特殊病种(慢性病)鉴定的,产生的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装订不规范的,待装订规范后,再报送社会发展保障局。因装订不规范造成不能及时报销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注:(电子版在公共邮箱:
jjkfqyl@163.com,密码:88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