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8]23号
2018年3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一)扎实推进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数字化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认真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福建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及考核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在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要扎实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2018年实现辖区乡镇(街道)规范化门诊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服务人口5万以上的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全覆盖,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效率。要科学安排预防接种门诊用房(面积150㎡以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并与普通门诊、病房、注射室和放射科等医疗用房保持一定距离,改善接种服务环境。
(二)保持较高的疫苗接种率
要认真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后查验预防接种证,督促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接种的儿童进行补种。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规划疫苗补充免疫和查漏补种活动。各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托街道、村(居)委会、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发现和上报辖区新出生或新流入漏卡、漏证和漏种儿童;预防接种单位按要求建证建卡和补种疫苗,切实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经研判,认为需要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报本级政府决定并向省卫计委备案。
(三)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
创建市级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完善和拓展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预约接种、短信自动催种、信息查询、身份识别等功能,为群众提供精准化、数字化、便捷化服务。构建免疫规划教学新平台,推行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预防接种示范教育基地,人口大于100万的县(市、区)至少建设2个,以满足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学习、实践的需要,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要认真做好辖区预防接种情况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及时做好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后的免疫效果监测,妇幼机构负责HBsAg阳性产妇和新生儿接种信息采集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乙肝疫苗接种和血清学监测,共同做好新生儿乙肝防控,进一步降低感染率。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收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标准,按照省医保办、卫计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号)文件执行。
二、完善疫苗采购和冷链运输管理
(一)规范采购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卫计委、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加强对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工作。在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疾病防治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保障本地第二类疫苗供应。
(二)配足冷链设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保障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配足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评估辖区内冷链设施设备的装备和运行状况,根据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制定冷链设备补充、更新需求计划,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补充、更新冷链设备设施。
(三)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冷链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的检查监督。
三、全面落实政府保障政策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和工作需要,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要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防疫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政策,稳定疾控机构人才队伍。
(三)积极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省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99号)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积极妥善地做好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及纠纷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要建立健全经济补偿与关爱救助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落实完善患儿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方面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预防接种事件或疫苗安全事件后,应及时沟通信息,协同妥善做好处置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