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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晋爱卫办[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晋爱卫办[2011]9号

2011年6月14日

各市、县(市、区)爱卫办: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控制病媒性疾病的传播,确保人民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认证,规范行业管理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资质,才能开展灭鼠杀虫有偿服务。《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资格证书》的办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各市、县(市、区)爱卫办备案并完成初审后,报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进行资质评定。

  二、加强技术指导,提高专业水平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山西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负责对全省病媒生物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加强行业监管,营造社会氛围
  我办将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情况进行核查,适时向社会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并对使用的防制药物、器械进行监管,确保消杀药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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